索引號 | 640221021/2023-00023 | 文號 | 平政規發〔2022〕5號 | 生成日期 | 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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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平羅縣政府辦 | 責任部門 |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平羅縣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規定》已經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羅縣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羅縣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平羅縣城鎮供水和節水管理,發展城鎮公共供水和節水事業,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國務院726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鎮供水區域從事城鎮供水工作,使用城鎮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的水另行加壓、儲存,再向水站或用戶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城鎮節水,是指在城鎮供水區域內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四條 平羅縣水務局是本縣供水、節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平羅縣城鎮供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堅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原則??h人民政府將發展城鎮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城鎮供水、節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推廣智能水表和智能化水務建設,促進城鎮供水節水事業發展。
第七條 在城鎮供水、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鎮供水水源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發改、質量技術監督、審計、價格、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鎮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供水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 編制城鎮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本地水源的水質、水量、取水等自然條件,與城鎮發展的需求量相協調,并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實行集中統一供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開鑿自備井取水。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的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影響地下水的開礦、采石、挖沙、非撫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養林;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傾倒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
(六)利用或者開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者儲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從事有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畜禽、水產養殖、旅游等活動,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四)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
(六)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七)排放劇毒廢液,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九)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污水進行農田灌溉;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養殖、旅游、游泳、垂釣、餐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三)設置垃圾、糞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場所和處置場所;
(四)新建墓地、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
第三章??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供水設施包括城鎮供水水庫、水廠、水源井、輸配水管網、清水池、二次供水設施、水池、水表井、閥門井、注冊水表、消火栓井、供水專用配電線路等。
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建設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按計劃分步實施配套建設。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事先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七條 城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承接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九條 城鎮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由于工程需要確需打降水井的,須先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辦理了《鑿井工程開工通知書》后,方可開工打井。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及居民的基建基礎工程完工后,所使用降水井必須做技術處理,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在施工前必須向供水企業報送一份供水施工圖;設計部門必須按一戶一表、水表出戶、分戶供水形式設計,經供水企業審核符合設計規范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準予接水,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及時計入固定資產賬目。需要移交的,及時做好移交和賬務處理工作??h規劃、設計、質檢單位參加驗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供水水質、供水壓力和供水安全,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或個人,凡用水水壓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指將來自公共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儲存、再加壓、處理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并經城鎮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連網供水。
第二十四條 鋪設供水管道應按規劃要求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涉施工。
第四章??城鎮供水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鎮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供水資質管理規定,經資質審查合格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后, 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 有計劃地擴大供水范圍,滿足用戶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 確保城鎮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用水單位或個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嚴禁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八條 凡需要使用城鎮供水或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城鎮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用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并完備各項手續。
凡需要使用城鎮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城鎮供水企業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城鎮供水實行政府定價。城鎮公共供水水價按照供水性質和用途分類確定。
水價調整,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水價需要調整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項目供水工程,由建設單位必須按一戶一表、水表出戶、分戶供水的要求進行配套建設,并接受供水企業的監督;否則,供水企業不予安裝上水。
為保證計量工作的嚴肅性和準確性,用戶水表原則上由供水單位統一售給,如用戶自購水表應由供水單位校驗、封鉛, 符合標準的方可使用,非標準水表,供水企業不予安裝上水。
第三十一條 臨時性用水戶,接水時應事先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臨時性用水一般不得超過半年,需延長使用時,應提前30日申請,經供水單位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換裝、損壞、啟封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響水表的正常計量。
第三十三條 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加強注冊水表的周期校驗工作,確保計量準確,注冊水表誤差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戶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誤差率超過國家標準的,檢驗費由城市供水企業支付,并向用戶退還超收水費。
第三十四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最高用水量連續2個月小于水表額定流量時,供水企業應予及時調整水表口徑,其費用由用水單位或個人承擔;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調整的,按照水表額定流量、24小時用水核收水費或限時供水。
第三十五條 用戶安裝、改裝、更換、遷移供水管道及水表,應辦理申請手續,對符合城鎮建設規劃規定的用戶,供水企業應及時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各類新建建筑項目輸水管道接入工程由供水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的入網工程,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紅線外的建設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紅線內的建設費用由各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轉供或無償使用公共供水。
盜用、轉供或無償使用公共供水的,則應按照用水管徑24小時流量×用水天數×最高水價向公共供水企業賠償損失。
第五章 城鎮供水設施維護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接。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相連。
第三十八條 城鎮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維修、 檢查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維修、檢查時,需要停水作業的,應提前24小時將停水起止時間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城鎮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維修、檢查、抄表、收費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礙。
城鎮供水企業工作人員進入居民家中進行檢修、抄表、收費或從事供水工作的其它活動時,需出示有關工作證件。
第四十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
(二)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三)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其他損壞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涉及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鎮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鎮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方可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實施。
新建其它地下管線或者設施,確需與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應當符合城鎮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四十二條 嚴禁損壞和擅自拆除城鎮供水設施。因城鎮建設需要拆除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重建和補償。
嚴禁在城鎮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它用電線路。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啟閉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閥門、水表、消防等城鎮供水設施。
第四十四條 城鎮公共供水設施,以用水單位或個人注冊水表為界劃分管理權限,水表進水端管道和附屬設施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維修,供水企業有權根據城鎮供水需要調整和續接;注冊水表及出水端管道和附屬設施(含水表井)屬單位或個人用水設施,由用水單位或個人管理、維護和維修,如用戶無能力維修,可向供水企業申請維修,但要承擔維修費用;如用戶管道破損嚴重超過使用年限,無維修價值的,必須重新更換,用戶無技術能力更換,可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 消防供水設施由消防救援機構專用。為保證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救援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拆、改或占壓消防井。
消防單位因消防原因開封啟用城市消防栓或專用消防閘門的,應在開啟后3日內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登記加封的有關手續。
城鎮消防栓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單位專用消防栓和消防閘門由單位負責維護,如無能力維修,可向供水單位申請,所需費用由單位自行承擔。
第六章??計量與收費
第四十六條 使用城鎮自來水的用戶必須安裝水表,計量用水,計量單位為立方米。水費按縣物價部門批準的用水性質水價核算。
第四十七條 用戶因搬遷、轉讓需要變更戶名、變更用水性質時,應當到城鎮供水企業繳清水費并辦理有關手續。私自變更用水性質的,按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水管徑24小時流量×變更天數×水價差價賠償供水企業損失,拒不賠償損失的,予以限制或暫停供水,并依法追繳相關損失費用。
第四十八條 城鎮供水企業應當按月會同用戶按水表計量向用戶計收水費,不得估表收費;用戶應當按規定時間、方式交納水費。同時,為方便用戶,用戶也可以根據自身意愿每月實行預存水費業務。當用戶預存水費余額不足時,供水企業以短信或欠費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用戶。用戶如需了解每月消費及預存余額情況,可到供水企業查詢和打印消費明細。
出租房屋房主為交費義務人;房主、出租人要管理好出租房屋的用水及繳費,租期到期前,必須會同供水企業和承租人按時交納水費。
凡使用水表的用戶,如有滴水、線淋等用水現象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每月水表不足四立方米按四立方米收費。用水戶確需暫停供水或停止供水時,須到供水企業辦理暫停用水或銷戶申請手續、結清欠費,供水企業予以辦理啟閉或銷戶。
第四十九條 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上月用水量或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五十條 基建施工臨時用水的,安裝水表的按物價部門規定價格計收水費,未安裝水表的以施工建筑面積按物價部門規定價格計收水費。
第五十一條 用戶應按期校驗水表(按國家規定的計量周期),供水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水表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第五十二條 環衛、園林綠化、市政等部門需從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取用自來水的,應向供水企業申請專用取水點,并承擔工程建設費用,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七章??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
第五十三條 縣城鎮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單位核定年度和季度用水定額,并下達季度用水定額。用水單位應當按季度報送用水計劃。用水單位逾期不報送用水計劃的,縣城鎮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可限制其用水量。
建設工程開工前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筑工程施工設計圖向縣城鎮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辦理用水指標后,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
第五十四條??用水單位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縣城鎮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者單位用水定額的;
(三)使用間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單位用水設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者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用水單位變更或者停止用水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止用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縣城鎮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轉讓用水計劃。
第五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水價標準按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七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的管理辦法。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對超出部分應當按照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由縣城鎮供水企業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拒不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及其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五十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水、用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和工藝,減少水量損耗,對城市供水管網定期檢查維護,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五十九條 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六十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用水單位的設備、空調等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
新建游泳池(館)和洗車企業(行)應當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六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
第六十二條 在城鎮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造成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水務、環保、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行政主管部門、城鎮供水企業、城市節約用水機構應當對用戶提出的服務要求和投訴及時予以解決和答復,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平羅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同時適用于平羅縣農村供用水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平羅縣人民政府2006年5月22日發布的《平羅縣城鎮供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