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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羅縣引黃灌區水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規發〔2022〕2號
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羅縣引黃灌區
水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規發〔2022〕2號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現將《平羅縣引黃灌區水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平羅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羅縣引黃灌區水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平羅縣引黃灌區水費收繳使用管理,切實維護農業灌溉供水管理單位和廣大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保護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全縣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全縣農業用水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內引黃自流灌區及揚水灌區的灌溉管理單位、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用水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水務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按照本辦法規定,切實加強對灌區灌溉管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規范灌溉用水秩序和水費收繳使用管理制度,科學管理、合理配置、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第二章 ?農業水費的收繳主體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收繳管理農業水費的責任主體,鄉鎮可委托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具體負責;縣水務局、財政局要加強對農業水費監督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農業用水戶是指農戶、種植承包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林牧等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用水戶。
第六條?農業用水在精準計量的前提下,用水戶依法、依規按實際用水量和水價標準足額繳納農業灌溉用水水費。
第七條?因土地流轉或專業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鄉鎮經營的,由現狀實際用水戶繳納水費。
第八條?受鄉鎮委托指導,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負責本區域內用水戶的農業水費簽約、計收;推行微信、支付寶、銀行收款碼收費方式,減少水費現金流轉環節,方便用水戶繳費。
第三章 ?農業水費的執行標準
第九條?縣域內的自流灌區和揚水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實行年度計劃用水管理,執行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水量分配及調度計劃,各鄉鎮(場)、村(組)、用水戶要遵循節約用水,按配量用水。
第十條 縣域內自流灌區農業灌溉末級渠系終端水價執行縣發改部門核定的征收標準,如遇政策性調整,自流灌區農業灌溉末級渠系終端水價按調整后執行。
第十一條?揚水灌區執行縣發改部門核定揚水灌區水費征收標準,如遇政策性調整,揚水灌區水價按調整后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末級渠系終端水價是指灌溉干渠水價+末級渠系水價的總和。
第十三條?自流及揚水灌區渠系對超定額用水20%(含20%)以內部分加1.4倍水費,超定額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水費。
第四章 農業水費的收繳程序
第十四條?縣域內自流灌區和揚水灌區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向用水戶收取水費,有計量設施的以干渠直開口(支渠)的實際用水量和水價計算水費,實行按方收費。計量條件延伸不到干渠直開口(支渠)的,按行政村灌域內的實際灌溉面積核算用水量分攤到戶收費。
第十五條 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按照鄉鎮年初下達的農業水費收取計劃,將水費按時上繳縣水務局農業用水水費專戶,當年水費最遲11月底前繳清,由縣水務局與干渠管理部門核算干渠水費,末級渠系水費由縣水務局按季度上繳縣財政局專戶管理,水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合作社正常運行經費。
第十六條?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組織收取農業水費應依據以下條件:
(一)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核定各支渠及用水戶用水量;
(二)鄉鎮、村委會核定提供年度用水戶的實際灌溉面積;
(三)渠道水管單位提供計量的支渠(村)及用水戶的實際灌溉用水量。
第十七條?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收取農業水費應下發水費收繳通知單,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出具合作社統一收費票據,12月底結算水費后向用水戶出具稅務票據。
第十八條?用水戶收到通知單后,及時繳納水費,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費的,由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水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在農業灌溉結束后,按照實際用水量結算水費,根據多退少補的原則,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與用水戶結清當年水費。
第二十條?建立公示制度,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按季度在村務公開欄等顯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項,公示期15天:
(一)各用水戶的灌溉面積;
(二)渠道管理單位計量設施所計量的支渠實際灌溉用水量;
(三)農業用水水價標準;
(四)各用水戶的水費收繳表。
第五章 農業水費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開設銀行賬戶,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做到??顚S?主動接受財政、稅務、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及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嚴格資金管理,做到??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取、滯留、擠占、挪用、貪污、弄虛作假、套取騙取水費等。
第二十三條?收取的水費及時存入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賬戶,不得存放現金。經費開支一律采取賬戶支付,支票支付的需加蓋單位財務章和理事長個人印章后有效。財務章和支票由財務人員保管,理事長的印章由本人保管。網銀支付的出納為經辦人,理事長為授權審批人,網銀優盾和密碼由出納和會計分別保管。
第二十四條?收取的末級渠系水費主要用于人員報酬、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辦公及業務費、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等。
(一)人員工資指合作社管理人員薪資報酬及村分社水利灌溉管理人員的薪資報酬。
(二)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費指支斗渠維修、搶險以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等。
(三)辦公及業務費指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的正常辦公費、水電費用的開支;開展有關節水灌溉和水價政策等宣傳和業務培訓費。
第二十五條 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在開支使用末級渠系水費時必須制定使用計劃。計劃報鄉鎮審核后報縣水務局審批,縣水務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復后,縣財政局安排資金后使用。使用計劃必須明確人員報酬、工程維修養護費用、辦公經費以及宣傳、培訓、獎勵等費用的明細項目和具體內容。水費使用計劃按以下規定編制。
(一)末級渠系水費達到完全成本后,用于灌區灌溉工程維修養護費不高于末級渠系水費的50%,合作社人員工資不高于末級渠系水費的40%,用于辦公運行經費不高于末級渠系水費的10%。
(二)工程維護和辦公及業務費用等由各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制定計劃,報監事批準后實施。工程維修計劃需明確工程名稱、地點和工程建設維修的理由、方案、規模、投資等。不具備工程維修預算編制條件的可委托社會機構編制。對于工程設施維修計劃,經監事實地察看,確定規模方案和投資預算無誤后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要將年度財務報表、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建立檔案,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鄉鎮政府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財務審計工作。財政、水務、審計、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對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水費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八條 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工作人員收人情水費的,一經查實,給予除名處分;對侵占、截留、挪用水費,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繳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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