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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羅縣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及節水獎懲辦法》的通知
平政規發〔2022〕1號
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羅縣農業用水
精準補貼及節水獎懲辦法》的通知
平政規發〔2022〕1號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現將《平羅縣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及節水獎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羅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羅縣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及節水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用水權改革,激發農村改革活力,提高農業用水管理水平,保障農田水利設施良性運行,增強農業經營主體管水、節水的積極性,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節水增效,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精準補貼是指對應用高效節水灌溉設施運行的用水戶在核定用水權定額內取用水的進行補貼,超取用水不予補貼;節水獎勵是指對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實現農業節水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用水戶給予節水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羅縣境內揚水灌區和自流灌區,純井灌區暫不列入。
第四條 農業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依據核定用水權定額和年度下達計劃用水量指標執行。
第五條??實施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應遵循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機制。
第六條 補貼及獎勵資金來源堅持多方籌資。一是末級渠系水費收入;二是水資源使用費;三是節水交易收益;四是農業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收入;五是涉農獎補資金;六是社會公益贊助資金。
第二章 精準補貼
第七條 精準補貼范圍。在灌區內應用高效節水灌溉設施達到運行標準的用水戶,取用水量控制在核定用水權定額以內,節水效果明顯的予以補貼;種植水稻、供港露地蔬菜以及設施日光溫室等高耗水作物的不予補貼。
第八條 補貼標準。根據年度取用水量、高效節水灌溉面積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對用水戶補貼10元/畝,超核定取用水量不予補貼。
第三章 節水獎懲
第九條??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對象:對采取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優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實現節水的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組織和用水戶給予獎勵。
第十條??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標準。依據縣水務局對各鄉鎮各用水單元下達的年度計劃用水量實現節約的,按照比例予以獎勵。
(一)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組織的獎勵。獎勵標準:計劃內節水率達到20%(含20%)以上的,獎勵3元/畝;節水率達到10%-19%(含10%)以內的,獎勵2元/畝;節水率達到1—9%(含9%)以內的,獎勵1元/畝。
(二)鄉鎮節水獎勵。獎勵標準:以鄉鎮總體用水指標核算,計劃內節水率達到20%(含20%)以上的,獎勵50萬元;節水率達到10-19%以內的,獎勵30萬元;節水率達到1—9%以內的,獎勵10萬元。
(三)處罰措施。實行累進加價機制,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20%)的加收1.4倍水費,超定額用水20%以上的加收3倍水費;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鄉鎮(場)農業用水納入縣委、政府年度效能目標管理體系評價考核。
第四章 獎補程序
第十一條 考核確定獎補對象。 每年灌溉周期結束后,村級分社對本行政村內各計量單元和用水戶實際用水量進行核實認定,符合獎補條件的,提供相關灌溉面積、用水權定額和實際用水量等相關材料,做好申報獎補對象的初審和確定工作。
第十二條??公示申報。村級分社確定獎補對象后,將獎補對象基本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村級分社將公示申報材料報所在鄉鎮(農場)。
第十三條??審查上報。鄉鎮(農場)收到本轄區用水戶或單位申報后,嚴格按照獎補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認,匯總上報縣水務局。
第十四條??確認撥付資金??h水務局根據各鄉鎮(農場)匯總上報情況,會同縣財政局對獎補對象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經審核確認后,提出獎補計劃,報縣人民政府研究,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撥付到各鄉鎮,各鄉鎮兌現獎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農業用水獎補資金足額發放到獎補對象,各鄉鎮(農場)、行政村和水管理單位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按照獎補資金使用用途做好監管,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資金用途。對于應用高效節水灌溉設施的用水戶,補貼資金撥付到戶;鄉鎮節水獎勵資金用于水權改革工作經費和公共水利基礎設施維護費用;鄉鎮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獎勵資金40%用于合作社運行管護經費,20%獎勵村級分社用于獎勵合作社管理人員、40%獎勵用水戶。
第十七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群眾監督。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公示制度,定期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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